人事勞務
延長工時同意書範本
加班前取得勞工同意的書面紀錄
什麼時候會用到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個別勞工的同意不能取代這道程序,但仍是重要的紀錄。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工時上限要記住
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或經同意後三個月內總數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加班費倍率要寫明
前二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與例假另有計算方式。
補休是勞工選擇權
依第三十二條之一,加班後是否換補休由勞工選擇,雇主不得片面決定。
延長工時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延長工時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雇主: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
勞工:__________(以下簡稱勞工)
一、加班期間
民國___年__月__日 __時__分至__時__分,共__小時。
二、加班事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計算
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四、補休選擇
勞工□ 選擇領取加班費 □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換取補休。
五、程序
本次延長工時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工時上限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辦理。
甲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簽名(尚未簽名)
常見問題
責任制就不用給加班費嗎?
所謂責任制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且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多數職務並不適用。
加班未申請可以不給嗎?
若雇主知悉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工作,仍應給付加班費。以未申請為由一律不給,風險很高。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