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時使用
什麼時候會用到
車禍和解是台灣最常見的私下和解類型。重點是把「賠多少、什麼時候給、給了之後不能再要」寫死,並注意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與民事不同。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民事與刑事要分開處理
民事賠償可以和解拋棄;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需要撤回告訴的明確意思表示。
把後續醫療費說清楚
傷勢可能惡化。要嘛寫明包含未來всё費用一次了結,要嘛保留後續醫療費的請求權,不能含糊。
付款完成才拋棄
先拋棄後收錢的順序對受害方不利。
交通事故和解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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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害方))
乙方(肇事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肇事方))
一、事故經過
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 地點:__________
經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和解金額
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元整(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給付。
三、後續醫療費
□ 上開金額已包含未來所有醫療及相關費用,一次了結
□ 甲方保留後續醫療費用之請求權
四、民事拋棄
款項付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民事請求全部拋棄。
五、刑事部分
□ 不涉刑事責任 □ 甲方同意於款項付清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
交通事故和解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交通事故和解書,用在車禍雙方(或一方與對方保險公司談定後)決定私下了結、不走調解或訴訟的時候。適合的情境是責任歸屬大致清楚、傷勢不重、金額雙方談得攏,例如擦撞造成的車損、輕微擦傷的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它把三件事寫死:賠多少、什麼時候給、給了之後不能再要。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一般債務或合作糾紛的和解,用 和解書,那份沒有強制險扣除與刑事告訴的欄位。如果只是單方確認「我不再追究」、沒有金錢往來,用 和解切結書 就夠。車禍之後如果需要委託他人出席調解或出庭,另外簽 訴訟委任狀。要特別提醒:私下和解書沒有執行力,對方反悔不付,你還是要另外起訴;如果擔心這點,改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是和解書做不到的。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 | 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的契約;和解使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 | 簽了和解書,原本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就被和解金額取代,寫錯金額很難翻案 |
| 民法第 191-2 條 | 動力車輛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賠償,但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 肇事方是「駕駛人」,和解書的乙方要寫實際駕駛,不是車主 |
| 民法第 193 條、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者,應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和解金額的計算項目: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慰撫金都要納入 |
| 民法第 197 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談和解不能拖,超過兩年對方可以主張時效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 | 保險人依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 | 範本「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這句話的法源,和解金要跟強制險分開算 |
| 刑法第 284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38 條 | 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刑事部分」勾選撤回告訴的前提與時限 |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私下和解書沒有這種效力,金額大或擔心對方不付時應改走調解 |
市場現況方面,交通事故是台灣最常見的私下和解類型。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公布的統計快覽顯示,2026 年 1 至 6 月全國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亡 1,333 人,平均每日 7.41 人,其中機車騎士 784 人、高齡者 598 人;聯合新聞網 2026 年 3 月引述交通部資料指出,2025 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 2,858 人。死亡以外的受傷事故數量遠大於此,絕大多數以和解或調解收場,這也是為什麼「和解書怎麼寫」是這個分類裡搜尋量最穩定的問題。實務上的糾紛集中在三點:和解後又冒出後續醫療費、對方拿了撤回告訴卻不付尾款、以及和解金額與保險理賠重複或漏算。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把甲方定為受害方、乙方定為肇事方,簽名欄也照這個標示。這裡的「肇事方」要寫實際駕駛人,因為民法第 191-2 條的賠償義務人是駕駛人。如果車主與駕駛不同人(借車、公司車),建議車主也一併列名,寫成「乙方(肇事方):駕駛人___;車主___」,讓兩人都受和解拘束。受害方若是未成年人,要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若有保險公司參與談判並負擔部分金額,保險公司不是和解當事人,但要把它給付的金額在第二條寫清楚。
一、事故經過
時間寫到「時」,地點寫到路口或門牌,經過欄用一兩句話描述雙方車輛、行向與碰撞方式即可,例如「乙方駕駛車牌___自用小客車沿_路東向西行駛,於_路口與甲方騎乘之車牌___機車發生碰撞,致甲方左腳擦挫傷、機車右側車殼毀損」。這段的功能是特定是哪一件事故,讓第四條的拋棄範圍有明確對象,不是要在這裡認定誰對誰錯。
錯誤寫法:「經過:乙方闖紅燈撞到甲方」。這種寫法會讓乙方不敢簽,也可能與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衝突。改法:「經過:雙方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詳如警方登記聯單編號___),肇事責任依雙方協議以本和解書一次解決」。事故資料的來源可以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向警方申請:現場圖與照片在事故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表在三十日後可申請。
二、和解金額
金額寫總額,並且把計算項目列出來:醫療費多少、車輛修理費多少、工作損失多少、慰撫金多少。列項目的好處是雙方都知道這筆錢涵蓋了什麼,之後爭執「這筆有沒有包含看護費」時有依據。範本註明「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這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的給付本來就算在賠償金額裡;所以談判時要先問清楚受害方已經或將要從強制險領到多少,再談乙方要自掏腰包的部分。依 2026 年 5 月修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事故上限 20 萬元、死亡給付每人 300 萬元,這是計算時的基準。
給付日期要具體,分期給付的話每期金額與日期都寫,並加一句「任一期未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這樣受害方才不用每期分別催討。
錯誤寫法:「乙方賠償甲方 8 萬元,盡快給付」。改法:「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 80,000 元整(含機車修理費 25,000 元、醫療費 15,000 元、工作損失 20,000 元、精神慰撫金 20,000 元,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於民國_年_月_日前匯入甲方帳戶(銀行__帳號__)」。
三、後續醫療費
範本給兩個選項:一次了結,或甲方保留後續醫療費請求權。傷勢已經穩定、醫生說不需要後續治療,勾一次了結最乾淨;如果還在復健或有後遺症疑慮,受害方應該勾保留,並盡量寫明保留的範圍與期限,例如「保留自本和解日起一年內因本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請求權,以醫療機構收據為憑」。肇事方則希望範圍越窄越好,兩邊要談。
千萬不要兩個都勾或都不勾。兩個都勾等於沒約定,都不勾則會被解讀成第四條的全部拋棄已經包含後續醫療,受害方吃虧。
四、民事拋棄
「款項付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民事請求全部拋棄」這句是整份和解書對肇事方最重要的保障,也是受害方最要小心的地方。關鍵字是「付清後」:範本設計成付款完成才發生拋棄效力,這保護了受害方,對方沒付錢之前,你的請求權還在。如果是分期給付,建議補一句「乙方未依約給付時,甲方得就未付部分及原損害請求權擇一行使」。
另外要注意拋棄的主體。如果受害方有配偶、父母(死亡事故時他們有自己的慰撫金請求權),只有甲方一人簽名並不能拋棄其他人的權利。這種情況所有請求權人都要列名簽署。
五、刑事部分
車禍致人受傷,通常涉及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範本讓雙方勾選「不涉刑事責任」或「甲方同意於款項付清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這裡有三個時間點要弄懂: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撤回告訴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告。所以如果受害方還沒提告,可以改寫成「甲方同意不對乙方提出刑事告訴」;已經提告的,寫「於款項付清後_日內具狀撤回告訴」。同樣把撤回綁在付款之後,避免先撤回、對方就不付了。
若事故致人死亡,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不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無法終結刑事程序,和解書只能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不要在這一條寫「撤回告訴」誤導雙方。
簽名欄
雙方親自簽名並填日期。和解書不要求見證人,但車禍和解常有情緒,建議找一位第三人在場並簽名見證,減少事後主張「被迫簽的」的機會。若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參與,可以請他在見證欄簽名,但要註明保險公司給付的金額另依保險契約處理。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乙方只寫車主,不寫駕駛人 | 民法第 191-2 條的賠償義務人是駕駛人,和解可能拘束不到真正該負責的人 | 駕駛人與車主都列名簽署 |
| 金額只寫總數,沒列項目 | 事後爭執「有沒有含看護費」「有沒有含車損」 | 逐項列出並註明已扣除強制險給付 |
| 「盡快給付」「近日內給付」 | 沒有履行期限,無法認定遲延 | 寫死日期與匯款帳戶 |
| 拋棄條寫「簽約後即拋棄」 | 對方不付錢,受害方已喪失請求權 | 保留範本「款項付清後」的寫法 |
| 先撤回告訴再等付款 | 撤回後不得再告,對方失去付款壓力 | 撤回綁在付款後_日內 |
| 後續醫療費兩格都不勾 | 被解讀為全部拋棄,後遺症無法再請求 | 依傷勢擇一勾選並寫保留範圍與期限 |
| 死亡事故只有一位家屬簽名 | 其他請求權人不受拘束,肇事方可能被再告 | 所有請求權人列名簽署 |
簽署與保存實務
和解書做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雖然法律上不需要見證人或印章,但因為和解書牽涉刑事告訴的處理,建議至少讓一位第三人見證,並保留事故當時的警方登記聯單、現場照片、醫療收據影本一併歸檔。保存期限建議自付清日起至少五年,超過民法第 197 條的二年時效還有餘裕。
線上簽署完全可行。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雙方不在同一縣市、或不想再見面的情況很常見,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會留在紀錄上,日後要向法院或保險公司證明和解時間點時直接提出即可。若之後要去法院撤回告訴,帶著 PDF 列印本與身分證即可具狀。
常見問題 Q&A
Q:和解後對方反悔不付怎麼辦?A:私下和解書是契約,對方不付你可以憑和解書起訴請求給付,但它本身不是執行名義,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一開始就擔心對方付不出來,改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執行。另外因為範本把拋棄綁在「付清後」,對方沒付你的原損害請求權仍在。
Q:保險理賠和和解金重複嗎?A:強制險部分不重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的給付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肇事方可以扣除,所以範本寫「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則是肇事方自己的保險,通常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和解金,這時和解書要寫清楚哪部分由保險公司付、哪部分由乙方自付。
Q:對方要求我先撤回告訴才付錢,可以嗎?A:不建議。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告,你撤回後就失去籌碼。標準做法是範本的順序:付清後再撤回,或者約定同一天在法院或調解會現場一手交錢一手遞撤回狀。
Q:和解書要不要寫誰對誰錯?A:不需要。和解的本質是互相讓步,寫明肇事責任反而讓一方不願意簽。事故經過只要能特定是哪一件事故就好,責任比例可以用金額來反映。如果日後保險公司需要責任認定,可以另外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申請鑑定,注意鑑定申請要在事故日起六個月內。
Q:傷勢還沒好,可以先和解車損部分嗎?A:可以,寫「本和解書僅就車輛損害部分和解,人身傷害部分另行協議」,並在第四條把拋棄範圍限縮為車損。這種分階段和解在實務上很常見,重點是範圍要寫清楚,不要讓「全部拋棄」把還沒談的部分也一起拋掉。
Q:小孩被撞,家長可以代簽嗎?A:可以,未成年受害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寫成「甲方:___(未成年),法定代理人:___」。但父母自己的慰撫金請求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是另一個權利,若要一併拋棄,家長要以自己名義另外列名。
相關範本
- 和解書:非車禍的一般糾紛(債務、契約、鄰居)要和解時用它。
- 和解切結書:只需要一方單方承諾不再追究、沒有金錢給付時用簡式切結。
- 訴訟委任狀:和解談不攏要進調解或訴訟,委任他人代理出席時使用。
- 車輛借用同意書:事故車輛是借來的,事前有借用同意書會讓車主與駕駛的責任分界清楚。
- 收據:和解金分期給付時,每期收款開立收據作為付清的證明。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7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36
- 民法第 73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737
- 民法第 19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1-2
- 民法第 19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7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60&flno=32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7
- 刑法第 28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4
-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8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3&flno=27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0&flno=13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45&flno=3
- 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快覽(交通部道安總動員):https://roadsafety.tw/Dashboard/Custom?type=%E7%B5%B1%E8%A8%88%E5%BF%AB%E8%A6%BD
- 交通死亡降幅龜速 去年奪 2858 命(聯合新聞網,2026-03-12):https://udn.com/news/story/7266/9375833
常見問題
和解後對方反悔不付怎麼辦?
可持和解書起訴請求。若經法院調解或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保險理賠和和解金重複嗎?
強制險的給付不因和解而免除,通常會在和解金中計算扣抵,應在和解書寫明。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