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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時使用

什麼時候會用到

車禍和解是台灣最常見的私下和解類型。重點是把「賠多少、什麼時候給、給了之後不能再要」寫死,並注意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與民事不同。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民事與刑事要分開處理

民事賠償可以和解拋棄;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需要撤回告訴的明確意思表示。

把後續醫療費說清楚

傷勢可能惡化。要嘛寫明包含未來всё費用一次了結,要嘛保留後續醫療費的請求權,不能含糊。

付款完成才拋棄

先拋棄後收錢的順序對受害方不利。

交通事故和解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交通事故和解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受害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害方))

乙方(肇事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肇事方))

一、事故經過

時間:民國___年__月__日__時 地點:__________

經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和解金額

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元整(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於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給付。

三、後續醫療費

□ 上開金額已包含未來所有醫療及相關費用,一次了結

□ 甲方保留後續醫療費用之請求權

四、民事拋棄

款項付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民事請求全部拋棄。

五、刑事部分

□ 不涉刑事責任 □ 甲方同意於款項付清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

甲方(受害方)簽名(尚未簽名)
乙方(肇事方)簽名(尚未簽名)

交通事故和解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交通事故和解書,用在車禍雙方(或一方與對方保險公司談定後)決定私下了結、不走調解或訴訟的時候。適合的情境是責任歸屬大致清楚、傷勢不重、金額雙方談得攏,例如擦撞造成的車損、輕微擦傷的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它把三件事寫死:賠多少、什麼時候給、給了之後不能再要。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一般債務或合作糾紛的和解,用 和解書,那份沒有強制險扣除與刑事告訴的欄位。如果只是單方確認「我不再追究」、沒有金錢往來,用 和解切結書 就夠。車禍之後如果需要委託他人出席調解或出庭,另外簽 訴訟委任狀。要特別提醒:私下和解書沒有執行力,對方反悔不付,你還是要另外起訴;如果擔心這點,改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是和解書做不到的。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的契約;和解使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簽了和解書,原本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就被和解金額取代,寫錯金額很難翻案
民法第 191-2 條動力車輛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駕駛人應賠償,但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肇事方是「駕駛人」,和解書的乙方要寫實際駕駛,不是車主
民法第 193 條、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者,應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和解金額的計算項目: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慰撫金都要納入
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談和解不能拖,超過兩年對方可以主張時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人依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範本「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這句話的法源,和解金要跟強制險分開算
刑法第 284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38 條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事部分」勾選撤回告訴的前提與時限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私下和解書沒有這種效力,金額大或擔心對方不付時應改走調解

市場現況方面,交通事故是台灣最常見的私下和解類型。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公布的統計快覽顯示,2026 年 1 至 6 月全國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亡 1,333 人,平均每日 7.41 人,其中機車騎士 784 人、高齡者 598 人;聯合新聞網 2026 年 3 月引述交通部資料指出,2025 年全年交通事故死亡 2,858 人。死亡以外的受傷事故數量遠大於此,絕大多數以和解或調解收場,這也是為什麼「和解書怎麼寫」是這個分類裡搜尋量最穩定的問題。實務上的糾紛集中在三點:和解後又冒出後續醫療費、對方拿了撤回告訴卻不付尾款、以及和解金額與保險理賠重複或漏算。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範本抬頭把甲方定為受害方、乙方定為肇事方,簽名欄也照這個標示。這裡的「肇事方」要寫實際駕駛人,因為民法第 191-2 條的賠償義務人是駕駛人。如果車主與駕駛不同人(借車、公司車),建議車主也一併列名,寫成「乙方(肇事方):駕駛人___;車主___」,讓兩人都受和解拘束。受害方若是未成年人,要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若有保險公司參與談判並負擔部分金額,保險公司不是和解當事人,但要把它給付的金額在第二條寫清楚。

一、事故經過

時間寫到「時」,地點寫到路口或門牌,經過欄用一兩句話描述雙方車輛、行向與碰撞方式即可,例如「乙方駕駛車牌___自用小客車沿_路東向西行駛,於_路口與甲方騎乘之車牌___機車發生碰撞,致甲方左腳擦挫傷、機車右側車殼毀損」。這段的功能是特定是哪一件事故,讓第四條的拋棄範圍有明確對象,不是要在這裡認定誰對誰錯。

錯誤寫法:「經過:乙方闖紅燈撞到甲方」。這種寫法會讓乙方不敢簽,也可能與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衝突。改法:「經過:雙方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詳如警方登記聯單編號___),肇事責任依雙方協議以本和解書一次解決」。事故資料的來源可以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向警方申請:現場圖與照片在事故七日後、初步分析研判表在三十日後可申請。

二、和解金額

金額寫總額,並且把計算項目列出來:醫療費多少、車輛修理費多少、工作損失多少、慰撫金多少。列項目的好處是雙方都知道這筆錢涵蓋了什麼,之後爭執「這筆有沒有包含看護費」時有依據。範本註明「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這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的給付本來就算在賠償金額裡;所以談判時要先問清楚受害方已經或將要從強制險領到多少,再談乙方要自掏腰包的部分。依 2026 年 5 月修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事故上限 20 萬元、死亡給付每人 300 萬元,這是計算時的基準。

給付日期要具體,分期給付的話每期金額與日期都寫,並加一句「任一期未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這樣受害方才不用每期分別催討。

錯誤寫法:「乙方賠償甲方 8 萬元,盡快給付」。改法:「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 80,000 元整(含機車修理費 25,000 元、醫療費 15,000 元、工作損失 20,000 元、精神慰撫金 20,000 元,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於民國_年_月_日前匯入甲方帳戶(銀行__帳號__)」。

三、後續醫療費

範本給兩個選項:一次了結,或甲方保留後續醫療費請求權。傷勢已經穩定、醫生說不需要後續治療,勾一次了結最乾淨;如果還在復健或有後遺症疑慮,受害方應該勾保留,並盡量寫明保留的範圍與期限,例如「保留自本和解日起一年內因本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請求權,以醫療機構收據為憑」。肇事方則希望範圍越窄越好,兩邊要談。

千萬不要兩個都勾或都不勾。兩個都勾等於沒約定,都不勾則會被解讀成第四條的全部拋棄已經包含後續醫療,受害方吃虧。

四、民事拋棄

「款項付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民事請求全部拋棄」這句是整份和解書對肇事方最重要的保障,也是受害方最要小心的地方。關鍵字是「付清後」:範本設計成付款完成才發生拋棄效力,這保護了受害方,對方沒付錢之前,你的請求權還在。如果是分期給付,建議補一句「乙方未依約給付時,甲方得就未付部分及原損害請求權擇一行使」。

另外要注意拋棄的主體。如果受害方有配偶、父母(死亡事故時他們有自己的慰撫金請求權),只有甲方一人簽名並不能拋棄其他人的權利。這種情況所有請求權人都要列名簽署。

五、刑事部分

車禍致人受傷,通常涉及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範本讓雙方勾選「不涉刑事責任」或「甲方同意於款項付清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這裡有三個時間點要弄懂: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撤回告訴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 238 條);撤回後不得再告。所以如果受害方還沒提告,可以改寫成「甲方同意不對乙方提出刑事告訴」;已經提告的,寫「於款項付清後_日內具狀撤回告訴」。同樣把撤回綁在付款之後,避免先撤回、對方就不付了。

若事故致人死亡,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不是告訴乃論,撤回告訴無法終結刑事程序,和解書只能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不要在這一條寫「撤回告訴」誤導雙方。

簽名欄

雙方親自簽名並填日期。和解書不要求見證人,但車禍和解常有情緒,建議找一位第三人在場並簽名見證,減少事後主張「被迫簽的」的機會。若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參與,可以請他在見證欄簽名,但要註明保險公司給付的金額另依保險契約處理。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乙方只寫車主,不寫駕駛人民法第 191-2 條的賠償義務人是駕駛人,和解可能拘束不到真正該負責的人駕駛人與車主都列名簽署
金額只寫總數,沒列項目事後爭執「有沒有含看護費」「有沒有含車損」逐項列出並註明已扣除強制險給付
「盡快給付」「近日內給付」沒有履行期限,無法認定遲延寫死日期與匯款帳戶
拋棄條寫「簽約後即拋棄」對方不付錢,受害方已喪失請求權保留範本「款項付清後」的寫法
先撤回告訴再等付款撤回後不得再告,對方失去付款壓力撤回綁在付款後_日內
後續醫療費兩格都不勾被解讀為全部拋棄,後遺症無法再請求依傷勢擇一勾選並寫保留範圍與期限
死亡事故只有一位家屬簽名其他請求權人不受拘束,肇事方可能被再告所有請求權人列名簽署

簽署與保存實務

和解書做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雖然法律上不需要見證人或印章,但因為和解書牽涉刑事告訴的處理,建議至少讓一位第三人見證,並保留事故當時的警方登記聯單、現場照片、醫療收據影本一併歸檔。保存期限建議自付清日起至少五年,超過民法第 197 條的二年時效還有餘裕。

線上簽署完全可行。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雙方不在同一縣市、或不想再見面的情況很常見,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簽署時間會留在紀錄上,日後要向法院或保險公司證明和解時間點時直接提出即可。若之後要去法院撤回告訴,帶著 PDF 列印本與身分證即可具狀。

常見問題 Q&A

Q:和解後對方反悔不付怎麼辦?A:私下和解書是契約,對方不付你可以憑和解書起訴請求給付,但它本身不是執行名義,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一開始就擔心對方付不出來,改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執行。另外因為範本把拋棄綁在「付清後」,對方沒付你的原損害請求權仍在。

Q:保險理賠和和解金重複嗎?A:強制險部分不重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的給付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肇事方可以扣除,所以範本寫「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則是肇事方自己的保險,通常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和解金,這時和解書要寫清楚哪部分由保險公司付、哪部分由乙方自付。

Q:對方要求我先撤回告訴才付錢,可以嗎?A:不建議。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告,你撤回後就失去籌碼。標準做法是範本的順序:付清後再撤回,或者約定同一天在法院或調解會現場一手交錢一手遞撤回狀。

Q:和解書要不要寫誰對誰錯?A:不需要。和解的本質是互相讓步,寫明肇事責任反而讓一方不願意簽。事故經過只要能特定是哪一件事故就好,責任比例可以用金額來反映。如果日後保險公司需要責任認定,可以另外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申請鑑定,注意鑑定申請要在事故日起六個月內。

Q:傷勢還沒好,可以先和解車損部分嗎?A:可以,寫「本和解書僅就車輛損害部分和解,人身傷害部分另行協議」,並在第四條把拋棄範圍限縮為車損。這種分階段和解在實務上很常見,重點是範圍要寫清楚,不要讓「全部拋棄」把還沒談的部分也一起拋掉。

Q:小孩被撞,家長可以代簽嗎?A:可以,未成年受害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寫成「甲方:___(未成年),法定代理人:___」。但父母自己的慰撫金請求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是另一個權利,若要一併拋棄,家長要以自己名義另外列名。

相關範本

  • 和解書:非車禍的一般糾紛(債務、契約、鄰居)要和解時用它。
  • 和解切結書:只需要一方單方承諾不再追究、沒有金錢給付時用簡式切結。
  • 訴訟委任狀:和解談不攏要進調解或訴訟,委任他人代理出席時使用。
  • 車輛借用同意書:事故車輛是借來的,事前有借用同意書會讓車主與駕駛的責任分界清楚。
  • 收據:和解金分期給付時,每期收款開立收據作為付清的證明。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和解後對方反悔不付怎麼辦?

可持和解書起訴請求。若經法院調解或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保險理賠和和解金重複嗎?

強制險的給付不因和解而免除,通常會在和解金中計算扣抵,應在和解書寫明。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