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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通

共乘協議書範本

長期共乘分攤油資與責任約定

什麼時候會用到

共乘分攤油資在法律上是分攤費用,不是營業。但出事時的責任歸屬仍需要釐清,尤其是乘客受傷的部分。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寫明非營業性質

單純分攤油資與過路費不構成營業。收費超過成本可能涉及非法營業,要避免。

保險確認

確認車險是否承保乘客,強制險本就涵蓋,但第三人責任險的乘客責任要另外看。

費用計算方式

按次、按月還是按里程,先說清楚。

共乘協議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共乘協議書

立契約書人:

駕駛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駕駛人)

共乘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共乘人)

一、共乘路線與時間

起點:__________ 終點: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二、費用分攤

以分攤油資與過路費為限,每次新台幣____元整或每月新台幣______元整。本協議非營業性質。

三、保險

車輛投保情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有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有(乘客責任:__________)

四、責任

因駕駛人過失致共乘人受傷者,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共乘人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並配合行車安全。

五、終止

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應提前__日告知。

駕駛人簽名(尚未簽名)
共乘人簽名(尚未簽名)

共乘協議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共乘協議書,用在固定一群人長期搭同一台車、分攤油資與過路費的安排:同事每天一起通勤、家長輪流接送小孩、同鄉每週末一起返鄉。它處理的不是誰開車的技術問題,而是三件事:錢怎麼分才不會被當成營業、乘客受傷時駕駛與乘客的責任怎麼算、以及有人要退出時怎麼結束。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把車交給對方自己開,是 車輛借用同意書。車主在車上、只是請人代開,是 代駕服務同意書。共乘的特徵是駕駛人開自己的車、乘客付的是「分攤」而不是「車資」。如果乘客付的錢明顯超過油資與過路費、駕駛人靠這個賺錢,那就不是共乘,而是未經核准的載客營業,這份協議書幫不了你。共乘途中真的出事,與對方或乘客和解時用 交通事故和解書。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相關法條條文重點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處 1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並得吊扣或吊銷牌照與駕照共乘收費一旦超過分攤性質,就是這條的風險,範本第二條「非營業性質」與費用上限就是為了畫清界線
交通部 107 年 3 月 15 日交路字第 1075002889 號函自用車輛共乘以駕駛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有空餘座位提供他人共乘、由駕駛人與乘客共同分擔該旅次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為限;不得有每日密集行駛之反覆繼續性營業特徵,每日以兩趟次為限費用只能分攤油錢與過路費,不能加「司機費」;每天上下班各一趟剛好在原則內
民法第 191-2 條動力車輛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共乘人受傷,駕駛人有過失就要賠,範本第四條照此規定
民法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共乘人沒繫安全帶導致傷勢加重,賠償會被減少,所以第四條要求共乘人繫安全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一般道路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 1,500 元罰鍰;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處 3,000 至 6,000 元乘客不繫安全帶,罰的是駕駛人,協議裡要把這筆罰鍰轉給乘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給付共乘人受傷可以先向駕駛人車輛的強制險請求,這是第三條要確認強制險有效的原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2026 年 5 月修正)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每事故上限 20 萬元,死亡給付每人 300 萬元,三項合計每人最高 320 萬元超過強制險的部分才需要駕駛人自掏腰包或由任意險負擔

市場現況方面,共乘在台灣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可以做、但界線要清楚」的狀態。交通部以函釋方式界定自用車共乘的原則,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對白牌車(自用車違規載客營業)則依公路法第 77 條取締,立法院法制局的研析也指出民眾可依公路法第 78 條之 1 檢舉違規營運並領取獎金。共乘的糾紛集中在兩類:一是費用談不攏或有人臨時不搭卻要他分攤;二是事故時乘客受傷,駕駛人以為「大家是朋友、免費載的」就不用負責。交通部道安資訊平台統計顯示 2026 年 1 至 6 月全國交通事故 30 日內死亡 1,333 人,其中路口事故 584 人,通勤時段正是路口事故的高峰,共乘協議第三條與第四條就是為了在出事前把保險與責任講清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駕駛人」寫實際開車的人,並建議加註車牌號碼與是否為登記車主。「共乘人」可能不止一位,範本只留一個欄位,多人共乘時把每位共乘人都列名簽署,或者每位共乘人與駕駛人各簽一份。這件事很重要,因為第二條的費用分攤與第四條的安全帶義務是對每一位乘客個別成立的,沒簽名的人不受拘束。輪流開車的共乘(今天你開明天我開),每位輪流駕駛的人都同時是駕駛人與共乘人,建議在抬頭註明「本協議各方輪流擔任駕駛人時,適用駕駛人之權利義務」。

一、共乘路線與時間

起點與終點寫到明確地點(公司門口、捷運站出口),時間寫固定的出發時間與週幾。這一條有兩個功能:一是界定共乘的範圍,中途繞路去辦私事發生的事故,是否算共乘期間才有依據;二是對應交通部函釋的「每日兩趟次」原則,上下班各一趟寫清楚,就是你們符合共乘原則的證據。

錯誤寫法:「路線:上下班」。改法:「起點:新北市_區_路_號(_捷運站 2 號出口) 終點:台北市_區_路_號 時間:週一至週五 07:30 出發、18:00 回程,每日以此兩趟次為限」。

二、費用分攤

範本明定「以分攤油資與過路費為限」並宣示「非營業性質」,這兩句話不要刪。金額的填法有兩種:每次固定(例如每趟 60 元)或每月固定(例如每月 2,000 元),不論哪種都要能對得上實際油耗與過路費。合理的算法是:單趟油資(里程除以油耗乘以油價)加過路費,除以車上人數(含駕駛人自己)。駕駛人也分攤一份,是「共同分擔」最有說服力的證明。停車費要不要分攤、臨時不搭要不要付,都在這裡補寫。

錯誤寫法:「每人每月 5,000 元」(實際油資與過路費每月不到 4,000 元、車上有三個人)。改法:「本路線單趟油資約 120 元、過路費 40 元,由駕駛人與共乘人三人平均分攤,共乘人每趟給付 55 元,每月結算一次;臨時不搭乘者當日免付,停車費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三、保險

範本要求確認強制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特別留了「乘客責任」欄位。強制險是法定的,共乘人受傷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向駕駛人車輛的保險公司請求,不論駕駛有無過失。但強制險有上限,超過的部分要看任意險:一般第三人責任險對「乘客」是否理賠,要看保單有沒有附加乘客體傷責任,這一格就是要駕駛人去翻保單確認,把保額寫上來。填寫時把強制險到期日也寫進去,避免共乘期間保險過期。

錯誤寫法:「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有」。改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到期日民國_年_月_日;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有,乘客體傷責任每人_萬元、每一事故_萬元,保單影本附後」。

四、責任

範本的寫法是:駕駛人過失致共乘人受傷,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共乘人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並配合行車安全。這與民法第 191-2 條與第 217 條完全對應,不需要改。可以補的是罰鍰的歸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規定乘客未繫安全帶罰的是駕駛人,所以加一句「共乘人未繫安全帶致駕駛人受罰者,罰鍰由該共乘人負擔」。另外建議寫明「共乘人不得要求駕駛人超速、闖紅燈或於疲勞、飲酒後駕駛」,這句話在事故時可以證明乘客沒有促成危險駕駛。

要提醒駕駛人:「免費載朋友」不等於「不用負責」。只要駕駛有過失,就算沒收錢,民法第 191-2 條的賠償責任照樣成立,這也是第三條保險要確認清楚的原因。

五、終止

範本讓任一方隨時終止,但要提前_日告知。天數建議填 7 到 14 天,讓其他人有時間安排替代交通。多人共乘時,一人退出不影響其他人之間的協議,但費用分攤的人數變了,要寫「共乘人數變動時,自變動之次月起依實際人數重新計算分攤額」。已經預付的月費怎麼退,也在這裡補上。

錯誤寫法:「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沒填天數)。改法:「任一方得隨時終止,應提前 7 日以通訊軟體告知其他各方;已預付之當月費用依實際搭乘趟次結算退還」。

簽名欄

所有共乘人與駕駛人都要簽名。這類協議通常是同事或朋友之間,很多人覺得簽字傷感情,但正因為是朋友,出事時才更需要一份事前講好的文件,避免一次事故毀掉一段關係。線上簽署可以減少「拿紙本給大家簽」的尷尬。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常見寫法會出什麼問題建議改成
費用明顯高於油資與過路費超出分攤性質,可能被認定為未經核准營業,依公路法第 77 條受罰依實際油耗與過路費計算,駕駛人也分攤一份
一天跑三四趟載不同的人違反交通部函釋「每日兩趟次」原則,具營業特徵固定上下班兩趟,其他行程另計
只有駕駛人與一位共乘人簽,其他人口頭同意沒簽名的共乘人不受費用與安全帶約定拘束每位共乘人都列名簽署
保險欄只勾「有」事故時才發現任意險不含乘客責任寫保額、到期日並附保單影本
認為免費載就不用負責民法第 191-2 條看的是過失,不是有無收費第四條照範本保留賠償責任,並確認保險
沒約定安全帶罰鍰歸屬乘客不繫安全帶,駕駛人被罰 1,500 元自己吸收罰鍰由未繫安全帶之共乘人負擔
終止天數留白有人突然退出,其他人隔天沒車搭填 7 至 14 日並約定費用結算

簽署與保存實務

共乘協議是私人之間的約定,不需要見證人、印章或公證。每位參與者各持一份,保存到共乘關係結束後至少兩年,涵蓋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二年時效;期間若發生事故,協議書要與保險文件、警方登記聯單一起保存到案件結束。費用結算的紀錄(轉帳截圖、通訊軟體對話)也一起留著,這是證明「分攤性質」最直接的證據。

參與者多、又不見得每天都碰面,線上簽署最適合。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各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新成員加入時再寄一次連結補簽即可,不用重新列印。

常見問題 Q&A

Q:共乘收錢算白牌車嗎?A:只收油資與過路費的分攤不算。交通部函釋的認定原則是駕駛人不以營利為目的、費用以共同分擔該趟次的能源費用與通行費為限、每日不超過兩趟次。超過這個範圍,例如收「車資」、每天載很多趟不同的人,就可能被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以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處罰。範本第二條的寫法就是在這條線內。

Q:共乘發生事故,駕駛要賠乘客嗎?A:駕駛人有過失就要賠,不論有沒有收錢,這是民法第 191-2 條的規定。乘客可以先向駕駛人車輛的強制險請求,依 2026 年修正的給付標準,傷害醫療費用上限 20 萬元;超過的部分要看任意險有沒有乘客責任,沒有的話由駕駛人自己負擔。乘客沒繫安全帶造成傷勢加重,依民法第 217 條賠償會被減少。

Q:對方是肇事的一方,乘客要向誰求償?A:乘客可以向對方駕駛人請求,也可以向自己搭乘車輛的駕駛人請求(如果我方駕駛也有過失),兩邊的強制險都可以申請。實務上通常先申請強制險,再依責任比例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超過強制險的部分。

Q:可以輪流開車嗎?A:可以。輪流開車時,當天的駕駛人就適用第四條的駕駛人責任,並且要確認當天那台車的保險符合第三條。建議在抬頭註明各方輪流擔任駕駛人時適用駕駛人條款,並把每台車的保險資料都列出來。

Q:有人常常臨時不搭,費用怎麼算?A:這是共乘最常見的摩擦,事前寫進第二條最好:例如「臨時不搭乘者當日免付」或「每月固定費用,不因臨時缺席退費」。兩種都合理,重點是大家事前同意。

Q:公司可以幫員工安排共乘並補貼嗎?A:可以,公司補貼油資給駕駛人不改變共乘的非營業性質,只要駕駛人收到的總額仍在油資與過路費範圍內。但公司若指定路線、指揮駕駛人載送同事,事故時可能牽涉公司的僱用人責任,建議公司另以書面說明補貼性質,不要介入駕駛安排。

相關範本

  • 車輛借用同意書:把車交給對方自己開走時,責任結構不同,改用借用同意書。
  • 代駕服務同意書:車主在車上、請人代開,適用代駕版本。
  • 交通事故和解書:共乘途中發生事故,與對方或乘客和解時使用。
  • 免責切結書:短期一次性的活動接送,只需要乘客確認自負風險時可以用簡式切結,但依民法第 222 條,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能事先免除。
  • 室友公約:多人共同生活的費用分攤與規則,結構與多人共乘相近,可以參考它的寫法。

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共乘收錢算白牌車嗎?

以分攤實際成本為限的共乘,一般不認定為營業。超出成本收費就有風險。

共乘發生事故,駕駛要賠乘客嗎?

駕駛有過失時須負侵權責任,強制險與任意險可能理賠部分。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