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交通
車輛維修同意書範本
送修前確認項目與費用上限
什麼時候會用到
送修最常見的糾紛是「怎麼多修了這麼多項」。事先約定估價金額與超出時的通知義務,可以直接消除這類爭議。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費用上限與追加通知
約定超出估價一定比例前須先通知,未通知擅自施作的部分可以拒付。
更換零件的歸屬
舊零件要不要留給車主,要寫。這是確認有沒有真的換的唯一方法。
完工期限與代步安排
車輛是交通工具,延誤的影響要先講。
車輛維修同意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車輛維修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車主:__________(以下簡稱車主)
維修廠:__________(以下簡稱維修廠)
一、車輛資料
車牌號碼:__________ 里程:______公里 送修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
二、維修項目與估價
____________________
估價總額:新台幣______元整
三、費用上限
實際費用超出估價百分之__時,維修廠應事先通知車主並取得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施作之部分,車主得拒絕給付。
四、舊零件
更換之舊零件□ 交還車主 □ 由維修廠處理
五、完工與保固
預計完工日:民國___年__月__日。維修項目保固__個月或____公里。
車輛維修同意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車輛維修同意書,用在把車送進修理廠之前,把要修什麼、估多少錢、超過多少要先問、舊零件怎麼處理、什麼時候修好、修完保固多久,一次寫清楚。適合的場景包括保養廠的例行保養加上追加項目、事故車進廠修復、二手車買來後的整備、以及跨縣市托運到特定修理廠的委修。它解決的是修車最常見的一句抱怨:「怎麼多修了這麼多項、帳單比估價多一倍」。
它跟相近文件的差別:事故車的修理費要向對方或保險公司請求,那是 交通事故和解書 的範圍,維修同意書只管你與修理廠之間。車送到外縣市修理廠的運送過程,用 車輛托運委託書。如果是一般設備、機器的定期維護,用 維護服務契約。修完之後要驗收、確認尾款,可以搭配 驗收單。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經濟部 2021 年 5 月修正) | 估價不得收費;維修前應將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並經同意;維修中發現其他項目或費用超過預定費用,應先告知並經同意後再修 | 範本第三條的「事先通知車主並取得同意」就是這個規定的落實 |
| 同上(零配件) | 有更換零配件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業者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交車前應提供消費者檢視更換之零配件,由消費者決定攜回或交由業者處理 | 第四條舊零件的勾選,以及零件是否原廠要在第二條寫明 |
| 同上(保固與檢測) | 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同一故障或瑕疵應免費維修;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 | 第五條的保固欄不能填得比一年或二萬公里更短 |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 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 | 修理廠自己的工單寫得比公告差,以公告為準;車主可以直接主張公告的內容 |
| 民法第 490 條、第 505 條 | 承攬是一方完成工作、他方於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 | 修車是承攬,修好交車才付錢是原則 |
| 民法第 493 條 |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 修不好可以要求限期修補,逾期得自行修補並請求費用 |
| 民法第 928 條 | 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且債權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 | 修理廠對「有爭議以外」的已同意費用有留置權,所以爭議部分要分開處理,不要整筆拒付 |
市場現況方面,汽車維修是經濟部列管的定型化契約行業之一,公告自 2006 年首次發布、2021 年 5 月 26 日修正並自同年 5 月 31 日生效,名稱也從「汽車維修服務」改為「汽車維修」,把零配件買賣一併納入。修正的重點正是針對實務上最常見的三類糾紛:未經同意追加維修、零件以副廠件充當原廠件、以及保固期短或口頭承諾不算數。消費者與修理廠的爭議多半不在技術,而在「事前沒講清楚」,這份同意書的價值就是把公告的規定變成你與這家廠之間的具體約定。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契約書人
「車主」寫行照登記車主或實際送修的人,如果兩者不同(例如公司車由員工送修),註明「送修人:___,代表車主___」。「維修廠」要寫營業登記名稱與統一編號,並加上負責人或接待人員姓名。公告的義務對象是「業者」,寫對名稱才能對到人;只寫「__汽車」四個字,事後找不到法律上的相對人。
一、車輛資料
車牌、里程、送修日三欄,里程尤其重要,因為第五條的保固是「一年或二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起算基準就是交車時的里程,而送修時的里程是檢查車輛在廠內有無被不當使用的依據。建議再加「油量」與「送修時外觀狀況」,廠內移車、試車造成的刮傷才有比對基準。
錯誤寫法:「里程:約 9 萬」。改法:「里程:91,540 公里(送修時儀表顯示),油量二分之一,外觀無新損傷(附照片)」。
二、維修項目與估價
這一條要逐項列出:項目名稱、零件(原廠或副廠、單價)、工資、小計,最後才是估價總額。公告規定業者維修前應告知項目及費用並經消費者同意,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所以零件是不是原廠一定要寫,車主如果同意用副廠件或中古件,也要寫明並反映在價格上。估價依公告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才能估價,費用要另行約定;這句話也可以寫進來,避免估價完不修被收一筆診斷費。
錯誤寫法:「維修項目:引擎異音處理,估價 15,000 元」。改法:「維修項目:1. 更換正時皮帶組(原廠件,零件 6,800 元、工資 3,200 元)2. 更換惰輪(原廠件,零件 2,400 元、工資含前項)3. 更換機油與濾芯(零件 1,800 元、工資 800 元);估價總額 15,000 元,估價不另收費」。
三、費用上限
範本設計為「實際費用超出估價百分之_時,維修廠應事先通知車主並取得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施作之部分,車主得拒絕給付」。百分比建議填 10 或以下;填 0 也可以,代表任何超出都要先問。公告的規定其實比範本更嚴:只要「費用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或「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都應先告知經同意,範本的百分比是給雙方一個小額調整的彈性。通知方式要寫明,例如「以電話並以通訊軟體文字確認」,純口頭通知事後最難證明。
錯誤寫法:「超出估價時維修廠得視情況處理」。改法:「實際費用超出估價 10% 時,維修廠應以電話並以通訊軟體文字通知車主,經車主文字回覆同意後始得施作;未經同意之部分車主得拒絕給付,維修廠並應回復原狀」。
四、舊零件
公告規定業者交車前應提供消費者檢視更換的零配件,並由消費者決定攜回或交由業者處理。範本的勾選正是這個程序。實務建議是至少檢視,不一定要帶走;檢視的目的是確認零件真的換了、換下來的確實是壞的。若勾「由維修廠處理」,加一句「維修廠應於交車時提供更換零件供車主檢視並拍照後始得處理」,這樣既不用把油膩膩的零件帶回家,又保留了驗證的機會。
五、完工與保固
預計完工日要填,並建議加上逾期的處理,例如「逾期三日以上,維修廠應提供代步車或每日補償_元」。保固欄依公告最少一年或二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填得更短是無效的,填得更長則對車主有利。保固範圍要寫清楚是「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以及保固期間再修是否含零件與工資。最後補上交車檢測:公告要求業者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可以寫「交車時維修廠應提供檢測或路試結果,車主確認後始付款」。
錯誤寫法:「保固 3 個月」。改法:「維修項目保固 12 個月或 20,000 公里(以先到者為準),自交車日起算,交車里程__公里;保固期間同一故障免費修復,含零件與工資」。
簽名欄
車主與維修廠接待人員簽名,維修廠一方建議加蓋店章。追加項目的同意最好也用同一份文件的補充頁簽署,或用通訊軟體文字留存,讓「同意」與「金額」對得起來。交車時再簽一次確認收車與付款,整個流程就有頭有尾。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維修項目只寫「引擎檢修」 | 帳單出來項目暴增,無法主張哪些是未經同意 | 逐項列零件、工資、原廠或副廠 |
| 沒填費用上限百分比 | 追加多少都算「合理」,爭議時沒有基準 | 填 10% 以下,並寫明通知方式 |
| 追加只用電話口頭同意 | 事後對「有沒有同意」各說各話 | 通訊軟體文字確認或補簽追加頁 |
| 保固填 3 個月或 6 個月 | 違反公告最低一年或二萬公里,條款無效但要爭執 | 直接填 12 個月或 20,000 公里以上 |
| 舊零件直接勾「由維修廠處理」 | 無法確認零件真的換了 | 交車時檢視拍照後再交廠處理 |
| 沒記送修里程與外觀 | 廠內試車刮傷、里程異常無從比對 | 送修時記里程、油量並拍照 |
| 對整筆帳單拒付 | 已同意部分修理廠可依民法第 928 條留置車輛 | 已同意部分付清,爭議部分書面保留 |
簽署與保存實務
維修同意書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車主簽名、維修廠蓋章即可。做兩份,車主與維修廠各執一份;追加項目的通知與同意紀錄、交車時的檢測結果、付款收據要一起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到保固期滿,也就是交車後一年以上;若保固期間有再次進廠,保存到最後一次維修的保固期滿。
送修現場通常在接待櫃台,紙本簽署可行;但追加項目的同意常發生在車主不在廠的時候,這時線上簽署最方便。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簽完雙方各拿 PDF 與簽署證明,追加頁可以在車主收到通知後幾分鐘內完成,時間戳記正好證明「施作前已同意」。
常見問題 Q&A
Q:修完才告知費用暴增可以拒付嗎?A:未經同意追加的部分可以拒付。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業者維修中發現其他項目或費用超過預定費用時,應先告知並經同意後再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這個規定就算沒寫在工單上也是契約內容。範本第三條更明確寫了未經同意的部分車主得拒絕給付。但已同意的原估價部分要付,否則修理廠可依民法第 928 條留置車輛。
Q:維修有保固嗎?A:有,而且是法定最低標準: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同一故障或瑕疵業者應免費維修。修理廠說「我們只保固三個月」,這個條款依消保法第 17 條無效。範本第五條的保固欄就是讓你把法定保固寫成雙方的具體約定。
Q:可以要求用副廠零件省錢嗎?A:可以。公告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以正廠零配件更換,所以雙方另有約定用副廠件是允許的,但要寫在第二條,並註明價格與保固是否不同。反過來,如果你沒特別約定、廠方卻用副廠件收原廠價,就違反公告。
Q:修理廠說車修好了,但問題還在,怎麼辦?A:先依範本第五條主張保固,要求免費修復。若廠方拒絕或修不好,依民法第 493 條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逾期可自行找別家修並向原廠請求修補費用。交車時要求廠方提供檢測或路試結果,是避免這種爭議的最好方法。
Q:估價完不修,要付估價費嗎?A:原則不用。公告明定估價不得收費,只有需要拆裝或電腦診斷才能估價的情況,費用要「由雙方另行約定」。所以進廠前先問清楚有沒有診斷費,並寫在第二條。
Q:車放在廠裡太久,可以要求代步車嗎?A:公告沒有規定代步車,要靠雙方約定。建議在第五條預計完工日後面加「逾期_日以上提供代步車或每日補償_元」。沒約定的話,只能依民法遲延的一般規定主張損害,舉證比較麻煩。
相關範本
- 交通事故和解書:事故車的修理費要向對方或對方保險公司求償時使用。
- 車輛托運委託書:車不能開,要托運到修理廠時另外簽。
- 維護服務契約:機器設備的定期維護與支援服務,結構相近但對象不同。
- 驗收單:修完交車時做驗收紀錄,作為付尾款的依據。
- 報價確認單:只需要確認估價、還沒決定要不要修時,可以先用它。
資料來源
-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091fb383-68f8-424c-bcae-21a2b1e3434d
- 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條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轉載):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2930353.html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
- 民法第 49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0
- 民法第 49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3
- 民法第 50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505
- 民法第 92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928
- 電子簽章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常見問題
修完才告知費用暴增可以拒付嗎?
若契約約定須事先通知而未通知,車主對未經同意的部分可主張不成立。
維修有保固嗎?
承攬有瑕疵擔保責任,實務上業者多另定保固期間與範圍,應寫入同意書。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