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切結
收入證明書範本
申請貸款、租屋、補助時證明薪資
什麼時候會用到
申請信貸、房貸、租屋或社會補助時,除了在職證明,對方通常還會要求收入證明。它載明的是薪資金額,屬於敏感個資,開立與使用都要更謹慎。
該寫哪些內容,最常漏掉什麼
區分經常性薪資與年度總額
銀行看的多半是經常性薪資(本薪+固定津貼),獎金屬變動所得。兩者分開寫,對方才不會誤判。
用途限定要寫
收入是高度敏感資訊,務必寫明僅供特定用途。
與扣繳憑單對得上
證明上的數字與扣繳憑單差太多,會直接被質疑。開立前先核對。
收入證明書全文
下面就是按下按鈕後會在編輯器裡開啟的內容,一字不差。底線處可直接在產品裡填寫。
收入證明書
茲證明下列人員之薪資所得如下:
一、員工資料
姓名: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二、薪資明細
每月經常性薪資:新台幣______元整
前一年度總所得(含獎金):新台幣______元整
三、用途
本證明僅供__________之用,不作他用。
此致
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
收入證明書撰寫注意事項
這份文件的定位與使用時機
收入證明書是由雇主出具、證明某位員工「領多少薪水」的文件。它跟在職證明書最大的差別在於:在職證明只說「這個人在我們公司上班、擔任什麼職務」,收入證明則要把金額寫出來。銀行審信貸與房貸、房東審租客、社福單位審補助資格,多半會同時要這兩份,因為在職證明確認身分,收入證明確認還款或繳租能力。
實務上會用到收入證明的情境大致有四類:申請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租屋時房東要求財力證明、申請社會福利或學雜費減免、以及辦理簽證或移民時的財力佐證。前兩類看的是「每月穩定進帳」,後兩類常看的是「年度總所得」,所以這份範本把兩個數字分開寫,讓開立的人不必猜對方要哪一個。
如果員工已經離職,公司不會再開收入證明,而是改開離職證明書,上面通常會載明離職前的職務與薪資。如果員工是自己要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不需要公司出具,可以直接用國稅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或本人上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法規依據與市場現況
收入證明本身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文件,但它引用的數字、它承載的個資、以及它被拿去用的場合,各自有法規在管。
| 相關法條 | 條文重點 | 對這份文件的影響 |
|---|---|---|
|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 | 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記入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與總額,並保存五年 | 公司開收入證明時,數字應以工資清冊為準,不能憑印象填;員工事後對數字有疑問,也可以要求對照清冊 |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 「前一年度總所得」這格,應該與公司開給員工的扣繳憑單一致;銀行常會交叉比對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資,須有法律明文、契約關係、當事人同意等合法事由 | 薪資金額是個資,公司只能在員工申請、且為特定目的時開立;範本第三條的用途限定就是為此而寫 |
| 刑法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自己用公司名義做一張假的收入證明、或改掉金額,不只是「不誠實」而已 |
| 刑法第 215 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司自己開的證明把數字寫高,不是偽造,而是這一條的業務登載不實,開立的人要負刑責 |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 線上簽署的收入證明與紙本效力相同,但收件單位可能有自己的收件格式要求 |
市場現況方面,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14 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 852 萬 3 千人,每人全年總薪資平均為 760,632 元」新聞稿,114 年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47,884 元,全年總薪資平均為 760,632 元。把 47,884 乘以 12 大約是 57 萬,跟 76 萬的全年總薪資差了將近 19 萬,這個差距就是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與加班費。這正是為什麼範本要把「每月經常性薪資」與「前一年度總所得(含獎金)」分成兩格:兩個數字本來就不一樣,混在一起寫反而會讓收件方懷疑數字的真實性。
另一方面,財政部在「免出門,線上申請個人財產所得清單」的新聞稿中明確指出,民眾申請貸款、社會補助或理財規劃時常需提供所得資料,可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的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也就是說,收入證明書並不是唯一的財力證明管道,它的角色是補充公家資料看不到的部分,例如今年才到職、剛調薪、或所得清單還沒更新到最近一年的情況。
逐條撰寫注意事項
抬頭與立書人
範本開頭「茲證明下列人員之薪資所得如下」,主詞是公司。所以立書人一定是雇主,不是員工本人。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員工自己打好一份、簽自己的名字就拿去銀行,這種文件銀行通常不收,因為證明「別人付我多少錢」的人不能是收錢的人自己。正確做法是由公司人資或負責人簽署,若公司有大小章,習慣上會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線上簽署時由公司負責人或授權主管以其名義簽即可。
文件標題下方建議加上公司全名與統一編號。範本沒有硬性要求,但銀行審件時常會核對公司是否存在、統編是否與扣繳單位一致,寫上去可以省掉來回補件的時間。
一、員工資料
這一條只有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兩格,看起來簡單,卻是收件方核對身分的唯一依據。姓名要跟身分證完全一致,不要用英文名或暱稱;身分證字號寫全碼,不要為了保護隱私只寫前幾碼,因為對方就是要用這個號碼去對扣繳憑單與所得清單。
建議在這一條之後補上「職稱」與「到職日期」兩項。範本沒有列,但實務上銀行審核信貸時非常在意年資,到職日期可以直接回答「這個人的收入穩不穩」;如果員工到職未滿一年,就更需要寫清楚,讓收件方理解為什麼年度總所得的數字偏低。
常見寫錯的例子:「姓名:小王」「身分證字號:A12345****」。改法:「姓名:王大明」「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隱碼的版本留給自己存檔用,交出去的版本要完整。
二、薪資明細
這是整份文件的核心,也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範本刻意分成兩個數字:
第一格「每月經常性薪資」,指的是每個月固定、可預期會領到的錢,包含本薪、固定津貼(例如交通、伙食、職務加給)。不含加班費、不含年終、不含績效獎金,因為那些每個月不一定有。填這一格時,直接對照最近一次薪資單的「應發」欄位,不是「實發」欄位。實發是扣掉勞健保與所得稅後的數字,銀行看的通常是應發的稅前數字,如果不確定對方要哪個,可以在括號註明「稅前」或「應發」。
第二格「前一年度總所得(含獎金)」,指的是去年一整年公司實際給付的總額,含年終、獎金、加班費。這個數字的最佳來源就是公司開給員工的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公司每年二月十日前就要把扣繳憑單填發給員工,所以年初開證明時手邊一定有。若員工去年中才到職,這格填的是到職後的實際總額,並在旁邊註明「自〇年〇月到職起計」。
金額的寫法,範本用「新台幣__元整」。建議在阿拉伯數字之外加上國字大寫,例如「新台幣陸萬元整(NT$60,000)」。理由不是法律要求,而是避免被塗改:阿拉伯數字的 6 改成 8 太容易了,國字大寫的「陸」改不成「捌」。
常見寫錯的例子:把每月經常性薪資寫成「60,000 元」,但這其實是含了平均加班費的估算值,而扣繳憑單的年度總額只有 65 萬。收件方一算 6 萬乘 12 是 72 萬,比年度總額還高,就會要求解釋。改法:經常性薪資只填本薪加固定津貼,例如「52,000 元」,年度總額照扣繳憑單填「650,000 元」,兩個數字自然對得上。
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公司為了幫員工「衝額度」把數字寫高。這麼做對公司沒有任何好處,一旦員工貸款繳不出來,銀行追查時公司開的證明會成為爭議焦點;而且公司以業務上的身分出具證明卻明知不實而登載,可能構成刑法第 215 條的業務登載不實,負責開立的人有個人的刑事風險。範本的數字,就照工資清冊上的填。
三、用途
「本證明僅供____之用,不作他用」這句話是保護公司的。薪資金額是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要求非公務機關處理個資要有合法事由與特定目的;公司在員工申請下、為了員工指定的用途開立,就是合法事由;但如果這份文件被拿去做別的事,例如轉交第三人、或用在跟原本申請目的無關的場合,用途限定這句話讓公司可以主張「我只授權了這一件事」。
填法要具體到「向誰、辦什麼」。例如「僅供向〇〇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之用」「僅供向〇〇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之用」「僅供承租〇〇路房屋之財力證明之用」。
常見寫錯的例子:「僅供銀行之用」。哪一家銀行、辦什麼業務都沒寫,等於沒限定。改法:「僅供向〇〇商業銀行〇〇分行申請房屋貸款之用」。若員工同時要辦兩件事,開兩張各自限定用途的證明,不要一張寫「貸款及租屋」。
此致與日期
「此致」後面填收件單位的全名,跟第三條的用途對應。日期用民國年月日,並且應該是實際簽署當天。收入證明有時效性,多數銀行只收一個月內、有些只收兩週內開立的證明,所以不要提早開好放著;也不要為了配合對方收件日而填未來日期,那會變成文件記載與事實不符。
簽名欄
範本的簽名欄是「立書人簽名」。以公司名義開立時,立書人是公司,簽名的人是負責人或被授權的主管,建議在簽名旁註明職稱,例如「人力資源部經理」,讓收件方知道簽名者有權代表公司。如果是行號或個人雇主,負責人本人簽名並附上統一編號即可。
常見錯誤與風險對照表
| 常見寫法 | 會出什麼問題 | 建議改成 |
|---|---|---|
| 員工自己寫、自己簽 | 收件方不認,因為證明收入的不能是收錢的本人 | 由公司人資或負責人出具並簽署 |
| 每月薪資填「實發」金額 | 比稅前少了勞健保與扣繳,看起來收入偏低,且跟扣繳憑單對不上 | 填「應發」稅前金額,並註明「稅前」 |
| 每月薪資含加班費與獎金平均值 | 乘以 12 後超過年度總所得,被質疑灌水 | 經常性薪資只含本薪與固定津貼,獎金放年度總額 |
| 年度總所得憑印象填整數 | 跟扣繳憑單差幾千元就會被要求補件 | 直接抄扣繳憑單「給付總額」 |
| 用途寫「銀行貸款」 | 沒指定對象,文件被轉用時公司無法主張限定 | 寫「向〇〇銀行〇〇分行申請〇〇貸款之用」 |
| 提前一個月開好備用 | 多數收件方只收近期開立的證明,過期要重開 | 確定送件日再開,日期填實際簽署日 |
| 為了幫員工衝額度把數字寫高 | 貸款出問題時公司被追究,開立的人可能涉及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 | 照工資清冊與扣繳憑單如實填寫 |
簽署與保存實務
收入證明是單方出具的證明文件,不需要見證人。公司出具時習慣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但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印,負責人或授權主管的簽名就有效力;只是部分銀行的內規會要求「公司大小章」,送件前先問清楚收件方的格式,可以少跑一趟。
份數方面,員工拿正本去送件,公司自己留一份影本或電子檔。建議公司把每一份開出去的收入證明連同申請紀錄一起留存,保存到員工離職後至少一年,遇到爭議時才有依據可查。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要求工資清冊保存五年,收入證明的底稿可以跟清冊放在一起管理。
線上簽署的部分,依 2024 年修正的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用秒簽寄出簽署連結,負責人在手機上簽完,員工與公司各自拿到 PDF 與簽署證明,員工再把 PDF 交給銀行即可。但要提醒:部分金融機構或政府單位可能仍要求紙本正本或用印,這是收件方的作業規定,不是文件效力問題,開立前先確認一下。
常見問題 Q&A
Q:自由工作者沒有公司可以開怎麼辦?A:沒有雇主就沒有人能開這份收入證明,但財力證明還有其他管道。最直接的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線上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面會列出各家業主申報給你的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另外也可以整理近半年到一年的銀行入帳明細、與客戶簽的自由接案合作契約書以及開給客戶的收據,作為收入來源的佐證。多數銀行對自由工作者會看所得清單加銀行流水,而不是單一張證明。
Q:收入證明可以自己寫嗎?A:內容可以由員工先打好草稿,但簽署的人必須是公司。員工自己簽的收入證明,本質上是「我說我自己領多少」,對收件方沒有證明力。如果公司不願意開,可以改用扣繳憑單影本、薪資轉帳的銀行明細、或國稅局的所得清單替代,這些都是第三方資料,證明力反而比公司自製的證明高。
Q:公司可以拒絕開收入證明嗎?A: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雇主「必須」開收入證明,跟離職證明不同。但實務上絕大多數公司會配合,因為這是員工的正當需求,且公司本來就依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保有工資清冊,開立成本很低。若公司拒絕,員工可以退而使用扣繳憑單與所得清單。
Q:「每月經常性薪資」要不要含加班費?A:不含。經常性薪資指每個月固定會領到的本薪與固定津貼,加班費每月不同,屬於非經常性給付。如果你的工作型態加班費幾乎是固定的,可以在年度總所得那一格反映,或在備註補一句「另有平均每月約〇元之加班費」,但不要直接加進經常性薪資,否則乘以十二會超過年度總額,反而讓收件方起疑。
Q:剛到職不滿一年,年度總所得怎麼填?A:填實際到職以來的總額,並註明起算月份,例如「自 113 年 8 月到職起計,113 年度總所得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不要把月薪乘以 12 去推算「年化」數字,那不是實際給付、扣繳憑單上也不會是那個數。收件方看到起算日就會知道怎麼換算。
Q:收入證明有效期多久?A:法律上沒有效期,但收件方各有內規,銀行常見是開立日起一個月內、有些嚴格的要求兩週內。因此建議確定送件日期後再請公司開,並且日期填實際簽署日,不要提前開好放著。
Q:一份證明可以同時用來申請貸款跟租屋嗎?A:不建議。範本第三條的用途限定是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一份文件寫兩個用途等於沒限定。開兩份、各自寫明對象與用途,成本只是多簽一次,但可以確保每份文件只在該用途內流通。
相關範本
- 在職證明書:對方只需要確認你有在這家公司上班、擔任什麼職務,不需要金額時,用這份就夠。
- 離職證明書:已經離職、需要證明先前的職務與薪資時,公司開的是離職證明而非收入證明。
- 國稅局委託書:要委託他人代為向國稅局申請所得資料清單或納稅證明時使用。
- 扶養其他親屬切結書:報稅列報扶養時,國稅局要求的是切結書與扶養事實證明,不是收入證明。
- 勞動契約書:收入證明上的薪資結構,應該與勞動契約約定的本薪、津貼一致;契約寫清楚,證明就不會對不上。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3
- 所得稅法第 9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92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21&flno=19
- 刑法第 21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0
- 刑法第 2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15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flno=4
- 行政院主計總處「114 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 852 萬 3 千人,每人全年總薪資平均為 760,632 元」: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02&s=235863
- 財政部「免出門,線上申請個人財產所得清單,快速又便利」: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1710b0642ed4fa7b2ddd5645cb54448
常見問題
自由工作者沒有公司可以開怎麼辦?
可用扣繳憑單、所得清單(財政部申請)或近半年匯款紀錄替代,多數銀行接受。
收入證明可以自己寫嗎?
受僱者的收入證明須由雇主出具。自行填寫而無公司用印,多數機構不承認。
本範本依中華民國法律之一般實務撰寫,供一般商務情境參考使用,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差異大,重要或高金額的合約建議先請律師確認條款。